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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日期:2016-05-2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工作有关责任界定、问责方式适用及问责程序等事项,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以审计结果报告为基本依据,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为重要参考。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问题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界定清晰。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向班子成员和涉及的相关人员通报,抓好整改落实,并按照有关要求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处理好严格执纪问责与促进改革、创新、发展的关系,为领导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界定审计对象承担主管责任的,应当同时界定直接责任人;界定审计对象承担领导责任的,应当同时界定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直接违反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相关会议讨论或在特殊情况下未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在特殊情况下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的过程中,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